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甲○○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自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送監執行,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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