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忠宏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陳冠文 等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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