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且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遵期協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堪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