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債權人 羅仕煜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段○○○巷○弄○○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卋、 蔡季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卋、蔡季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