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發行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57號
上訴人丁○○
5丙○○
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6人間確認股票發行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94年度抗字27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及其餘上訴人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碩公司)、乙○○先後繳納1萬6,350元及8,910元外(其餘上訴人盈碩公司、乙○○上訴部分,與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存在互相競合之關係),其餘14萬0,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