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8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 律師
游鉦添 律師上訴人丁○○上訴人即被告庚○○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訴人丙○○上訴人即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庚○○、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庚○○、乙○○、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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