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6號
第一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 律師第二上訴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劉緒倫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范嘉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25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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