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90號原告 張禾榆 住臺北市○○區○○路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訴訟代理人 簡淑如
陳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廿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