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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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郭生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登性陳燕飛陳燕女蔡勝文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7,700元【土地部分:2027-3地號(110平方公尺23,700元)+2027-2地號(87平方公尺23,700元)+411-5地號(86平方公尺15,400元)+1045地號(52平方公尺64,700元)=9,357,700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3392建號201,100元+3716建號162,600元+1668建號216,300元+612建號免徵=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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