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蕭宇廷 以上上訴人與 張陳文 因101年重訴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74,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0,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