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上訴人 林勝正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