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663號債權人 蔡鳳如 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債務人 沈屆良 債務人 郭明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屆良、郭明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沈屆良、郭明真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額為限,台端所附支票為公司票,僅能對公司請求)
三、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