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37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54年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4年2月3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64年2月3日」誤載為「民國54年2月3日」,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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