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大台北世外桃桃源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