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5所載,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4、5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編號1、2、3、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第1項第3款、第│││││5條│├───────┼───────────┼───────────┼───────────┤│犯罪日期│94年1月26日凌晨3時許│93年12月間起至94年4月│94年3月14日│││起至94年4月2日下午6│2日止││││時許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4年度速偵字第336、61│94年度毒偵字第2944、│94年度偵字第7142號│││0、738號、94年度偵字│3157、3504號││││第7756、1302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94年度訴字第1884號│94年度易字第1216號││實├───┼───────────┼───────────┼───────────┤│審│判決│94年8月12日│94年7月29日│94年10月11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94年度訴字第1884號│94年度易字第1216號││定├───┼───────────┼───────────┼───────────┤│日│確定│94年8月12日│94年8月22日│94年11月17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4│5││├───────┼───────────┼───────────┼───────────┤│罪名│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犯罪日期│94年2、3月間至94年4│94年3月22日││││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9544、1302│94年度偵字第9544、1302││││9號│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00號│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實├───┼───────────┼───────────┼───────────┤│審│判決│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00號│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定├───┼───────────┼───────────┼───────────┤│日│確定│95年5月2日│95年5月2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2月││├───────┼───────────┴───────────┴───────────┤│備註│附表編號1、2所宣告之刑,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4、5所宣告之刑,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2、3、4、5所宣告之刑,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5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