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