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31日執行羈押,至94年1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