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債權人 謝進昇 債務人 王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63,4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所示,係爭債務為無息借款,故利息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