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坤雄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1臺(含IC板1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坤雄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規定為由,以97年度偵字第5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3月27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16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99年3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帳戶支付新臺幣1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函文暨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紙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1臺(含IC板1塊)係被告所有,且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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