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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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盈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5923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盈德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時,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盈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聲羈字第397號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然因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無羈押之必要,已於100年
1月19日先行將被告釋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