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8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2號

原告 盧丞嶽

被告 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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