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宥鈞

被上訴人

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該判決應於112年8月1日確定(含在途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12年8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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