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被告 林成廷 兼法定代理人 莊凱琦
林倉輝 共同戶)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李沛軒 律師被告 陳芸瑜 兼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陳清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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