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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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益義選任辯護人張順豪律師(法律服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84號、第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益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楊益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 黃育倫 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刑非輕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況被告為通緝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30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7年3月1日、5月1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歆喬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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