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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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樹林 南寮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進益
楊美雲 楊美鳳 楊進坤 楊進河 楊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肆仟捌佰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628平方公尺×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6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0000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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