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宗培指定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宗培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杜宗培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不甘受罰、脫免罪責之人性,暨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9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
三、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6年12月5日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訊問後,因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屬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被告極有可能因此妨礙審判、執行之進行,以逃避刑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法裁定自10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至被告於本案訊問時表示希望能夠具保,希望可以回家跟媽媽見面,對於以後的刑責會認真面對等語。惟經本院審酌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業如前述,而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
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被告雖以前詞為由請求交保,惟此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未能影響本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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