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己○○同上丁○○同上上三人送達代收人庚○○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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