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66號原告丁○○
戊○○乙○○丙○○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095年度交易第1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事實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至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己○○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未具合法告訴,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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