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22號具保人即被告 白燁榕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燁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白燁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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