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2月23日到案移送地院後,即向值班法官自白並坦承一切犯行,經法官諭令交保候傳,遵照法官當庭指示每星期三、六定期向土城分局定時報到,被告甲○○於99年6月5日向土城分局定時報到,鈞院卻於同年6月7日發布通緝,這期間被告及大樓管理員也從未收到傳票或通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6月8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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