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等十二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