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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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非祭祀公業所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己○○
卯○○庚○○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辛○○
戊○○寅○○丙○○甲○○丑○○壬○○丁○○子○○以上原告與被告己○○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非祭祀公業所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完整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之聲明並非完整,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