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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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18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7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781,32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附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27日營署企第00000000000號函、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