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四公克、淨重零點二二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九八四六二七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二五六九公克等情,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航藥鑑字第0九八四六二七號毒品鑑定書一件在卷可參,是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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