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辛○○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壬○○
癸○○丙○○丁○○戊○○甲○○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7998號),本院判決如后:
主文己○○、辛○○、庚○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癸○○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丁○○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賭資新臺幣柒佰陸拾元均沒收。
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賭資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⑴庚○曾於民國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確定,於84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悟,其與辛○○(係庚○之弟)、己○○(係辛○○之妻)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己○○夫婦自92年3月間起,至93年11月4日止,提供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3樓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庚○並在該址負責接聽電話、整理牌支之工作,其賭博方法分雙星、三星二種,並再區分為港組、臺組,每選一支雙星、三星號碼賭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五元、六十五元,港組號碼係核對每星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之六組號碼或重組號碼為準,臺組號碼則核對臺灣每星期開獎之大樂透彩號碼,凡賭客簽中雙星者可得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七千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辛○○、己○○所有。嗣於93年11月4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3樓,為警查獲辛○○、己○○及庚○,並扣得辛○○、己○○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及所得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
⑵壬○○與癸○○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
○自92年5月間起,至93年11月4日止,提供臺北縣新莊市○○路○段○○○巷○○弄○○號5樓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壬○○並以日薪二千元之代價,僱用癸○○在該址負責收牌之工作,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分雙星、三星、四星三種,並再區分為港組、臺組,每選一支雙星、三星、四星號碼賭資分別為七十五元、六十四點五元、六十元,壬○○並彙整再向辛○○、己○○所經營之前揭六合彩賭站簽賭,港組號碼係核對每星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之六組號碼或重組號碼為準,臺組號碼則核對臺灣每星期開獎之大樂透彩號碼,凡賭客簽中雙星者可得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七千元,簽中四星者可得六十五萬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壬○○所有。嗣於93年11月4日19時1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巷○○弄○○號5樓,為警查獲壬○○、癸○○,並扣得壬○○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
⑶丙○○與丁○○為情侶關係,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丁○○自92年7月間起,至93年11月4日止,提供桃園縣○○鄉○○○街6之3號4樓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與丙○○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分雙星、三星、四星三種,每選一支號碼賭資為八十元,丙○○並彙整再向辛○○、己○○所經營之前揭六合彩賭站簽賭,係核對每星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之六組號碼或重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雙星者可得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七千元,簽中四星者可得六十萬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丙○○、丁○○所有。嗣於93年11月4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街6之3號4樓,為警查獲丙○○、丁○○,並扣得丙○○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
⑷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1年7月間起,至93年
11月4日止,提供臺北市○○區○○街2段82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分雙星、三星、四星三種,每選一支二星、三星、四星號碼賭資分別為八十元、七十五元、八十元,戊○○並彙整再向辛○○、己○○所經營之前揭六合彩賭站簽賭,係核對每星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之六組號碼或重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雙星者可得五千六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六千元,簽中四星者可得六十五萬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戊○○所有。嗣於93年11月4日1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2段82號,為警查獲戊○○,並扣得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
⑸甲○○與乙○○為兄弟關係,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乙○○自91年1月間起,至93年11月4日止,提供臺北縣○○鎮○○街○○巷○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甲○○並自93年6月間起,在該址負責收取牌支之工作,賭博方法分雙星、三星二種,並再區分為港組、臺組,每選一支港組雙星、三星、四星號碼賭資分別為七十五元、六十五元、六十元,每選一支臺組雙星、三星、四星號碼賭資則分別為七十六元、六十六元、六十三元,乙○○並彙整再向辛○○、己○○所經營之前揭六合彩賭站簽賭,港組號碼係核對每星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之六組號碼或重組號碼為準,臺組號碼則核對臺灣每星期開獎之大樂透彩號碼,凡賭客簽中雙星者可得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七千元,簽中四星者可得六十五萬元,若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乙○○所有。嗣於93年11月4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縣○○鎮○○街○○巷○號5樓,為警查獲甲○○、乙○○,並扣得乙○○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⑴被告己○○、辛○○、庚○、壬○○、癸○○、丙○○、丁
○○、戊○○、甲○○、乙○○於警詢、偵查時之自白,暨被告庚○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附表二編號一至九、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附表四編號一、附表五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己○○、辛○○、庚○、壬○○、癸○○、丙○○、丁○○、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己○○、辛○○、庚○間,被告壬○○與癸○○間,被告丙○○與丁○○間,及被告甲○○與乙○○間,就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普通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十人先後所犯上開三罪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十人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十人參與六合彩賭博之經營,渠等助長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被告己○○、辛○○係核心簽賭站之主持人,情節較重,被告庚○雖非主要經營者,惟其曾於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84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不知悔悟,再為本件賭博犯行,處刑亦不宜寬縱,兼衡被告十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均已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附表二編號一至九、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附表四編號一、附表五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分係被告辛○○、己○○、壬○○、丙○○、戊○○、乙○○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賭資十萬二千二百元,則係辛○○、己○○所有且係經營六合彩所得之物等情,分別經己○○、壬○○、丙○○、戊○○、甲○○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戶名為甲○○帳戶,係被告甲○○借予同案被告乙○○供經營六彩使用,該帳戶內金額除十萬元係屬甲○○個人無關賭資之款項外,其餘均屬被告乙○○之六合彩資金等情,已據被告甲○○、乙○○於偵查時供明在卷(見93年度偵字第17884號偵查卷第59頁正面),則依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帳戶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所載(見93年度偵字第17884號偵查卷第73頁背面),該帳戶內之餘額為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七元(即為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之凍結資金金額),扣除屬被告甲○○所有無關賭資之十萬元,自得據以認定被告乙○○所有經營六合彩犯罪所得為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七元,且該等犯罪所得款項仍屬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六編號六所示戶名為 李玉霞 帳戶,係被告戊○○供經營六彩使用,該帳戶內金額均屬被告戊○○經營六合彩之款項等情,亦據被告戊○○於偵查時供明在卷(見93年度偵字第17885號偵查卷第20頁正面),則該帳戶內之餘額為七百六十元(聲請書誤載凍結資金金額為五萬三千八百二十七元),此有華南商業銀行石牌分行93年11月22日(93)華石存字第159號函在卷可憑,足資認定被告戊○○所有經營六合彩犯罪所得仍屬存在之款項為七百六十元,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一、附表二編號十、附表三編號十二至十四、附表四編號二、附附五編號四所示之物,則與該等被告之前揭犯行無直接關聯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聲請意旨另謂: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一、編號四(辛○○供明專供賭資匯款用)、編號二(丙○○供明係專供賭資匯款用)、編號三(壬○○供明專供賭資匯款用五千八百三十四元)均請依法宣告沒收云云。然查:
⑴被告辛○○固於警詢時供稱: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帳戶係伊
太太己○○所有,賭資匯款出入金額二、三佰萬元,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帳戶是庚○的,賭資匯款出入金額四、五十萬元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7998號偵查卷第12頁正面),惟被告己○○於偵查時供稱:附表六編號一所示戶名己○○之帳戶內好像剩十六萬,好像都是雞的錢,賭博的錢大都存在彰化銀行,是辛○○的戶頭等語,經檢察官再當庭質之被告辛○○關於彰化銀行內之款項是否都是賭資?被告辛○○答稱:「對」(見93年度偵字第17998號偵查卷第50頁正面),即難認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戶名己○○帳戶內之凍結資金金額,係被告辛○○、己○○經營六合彩之所得;而被告庚○亦於偵查時供稱:附表六編號四所示帳戶的錢是伊的生活費,來來去去的錢都是己○○、辛○○向伊借養雞用的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7998號偵查卷第51頁正面),再觀諸被告庚○所提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帳戶存摺明細(見本院卷),關於活期存款部分,均有多筆票據託收後經交換兌現入帳之紀錄,且亦有現金存入之紀錄,至定期存款部分,亦自84年間起即有交易往來之紀錄,尤證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帳戶並非專供辛○○、己○○賭資匯款之用,雖被告辛○○於偵查時供稱:「(問:研帳戶內大約有五萬是賭資?)是的」,惟被告辛○○究未能供述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帳戶有關賭資之明確數額,亦難認定附表六編號四所示戶名庚○帳戶之凍結資金金額,係被告辛○○、己○○經營六合彩犯罪所得。從而,本院自無法認定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之凍結資金金額,即係被告辛○○、己○○犯罪所得,亦無以推論被告辛○○、己○○犯罪所得之明確數額。
⑵復查,觀諸卷附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時之筆錄記載(見
93年度偵字第18000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10頁,及第45頁),其並未就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戶名丙○○帳戶之使用情形為供述,聲請意旨認被告丙○○供明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帳戶係專供賭資匯款用云云,顯有誤會,本院亦無從據以認定附表六編號二所示帳戶之凍結資金金額,即係被告丙○○犯罪所得之款項。
⑶再查,被告壬○○固於偵查時供稱: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銀
行帳戶非全為賭資進出,還包含生活上一切開銷進出,此帳戶內共有九千元,伊自己的錢有五千元,其他的都是賭資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7999號偵查卷第40頁正面),惟觀諸卷附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見93年度偵字第17999號偵查卷第50頁正面),其中於93年11月5日轉帳入款一萬元,係在被告壬○○為警於93年11月4日查獲之後,則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帳戶之凍結資金金額一萬零八百三十四元,顯非全然係被告壬○○犯罪所得,再觀以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壬○○於93年11月4日為警查獲時之該帳戶餘額為八百三十四元,惟於93年11月3日,該帳戶經提領九千元,則該筆九千元應係被告壬○○於偵查時所稱含賭資之款項,然該筆含賭資之款項既經從該帳戶提領,即無法認定被告壬○○經營六合彩所得之賭資仍屬存在,本院亦無從就被告壬○○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⑷綜上,本院無法憑附表六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凍結資
金金額,據以認定被告辛○○、己○○、丙○○、壬○○犯罪所得,自無從以該等金額為該等被告之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8條前段、後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六合彩簽單│十六張│├───┼───────────┼──────┤│二│六合彩簽單總表│四十張│├───┼───────────┼──────┤│三│六合彩帳單│三十三張│├───┼───────────┼──────┤│四│六合彩帳冊│六冊│├───┼───────────┼──────┤│五│六合彩銀行匯款單│九張│├───┼───────────┼──────┤│六│六合彩銀行轉帳號表│一張│├───┼───────────┼──────┤│七│傳真機│四台│├───┼───────────┼──────┤│八│錄音機(含錄音帶)│一台│├───┼───────────┼──────┤│九│六合彩賭資│新臺幣十萬二││││千二百元│├───┼───────────┼──────┤│十│銀行提款卡│四張│├───┼───────────┼──────┤│十一│銀行存摺│三本│└───┴───────────┴──────┘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六合彩名冊聯絡單│三張│├───┼───────────┼──────┤│二│六合彩簽單│三十三張│├───┼───────────┼──────┤│三│六合彩帳單│七張│├───┼───────────┼──────┤│四│六合彩帳冊│二本│├───┼───────────┼──────┤│五│六合彩傳真機│七台│├───┼───────────┼──────┤│六│計算機│三台│├───┼───────────┼──────┤│七│六合彩錄音機│一台│├───┼───────────┼──────┤│八│六合彩錄音帶│一捲│├───┼───────────┼──────┤│九│秘錄機│一台│├───┼───────────┼──────┤│十│台新銀行存摺│一本│└───┴───────────┴──────┘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三台│├───┼───────────┼──────┤│二│六合彩簽單總表│一疊│├───┼───────────┼──────┤│三│台組六合彩簽單│十四張│├───┼───────────┼──────┤│四│帳冊│二本│├───┼───────────┼──────┤│五│簽單│一張│├───┼───────────┼──────┤│六│帳單│一張│├───┼───────────┼──────┤│七│六合彩簽單彩金通知單│一張│├───┼───────────┼──────┤│八│六合彩開獎時間表│一張│├───┼───────────┼──────┤│九│樂透六合彩手冊│二本│├───┼───────────┼──────┤│十│丙○○標籤│三份│├───┼───────────┼──────┤│十一│計算機│二台│├───┼───────────┼──────┤│十二│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十三│支票│一張│├───┼───────────┼──────┤│十四│本票│一張│└───┴───────────┴──────┘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一台│├───┼───────────┼──────┤│二│華南商業銀行存摺│一本│└───┴───────────┴──────┘附表五: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三台│├───┼───────────┼──────┤│二│六合彩簽單│十五張│├───┼───────────┼──────┤│三│帳冊│一本│├───┼───────────┼──────┤│四│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二張│└───┴───────────┴──────┘附表六┌──┬───────┬───┬───────────┐│編號│帳號│戶名│凍結資金金額│├──┼───────┼───┼───────────┤│一│花蓮區中小企業│己○○│二十六萬一千四百六十│││銀行││二元│││00000000000000│││├──┼───────┼───┼───────────┤│二│板橋農會│丙○○│十七萬七千六百三十二│││00000000000000││元│││74│││├──┼───────┼───┼───────────┤│三│台新銀行│壬○○│一萬零八百三十四元│││00000000000000│││││800│││├──┼───────┼───┼───────────┤│四│臺灣土地銀行│庚○│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六│││00000000000000││十七元(另有定存二百三│││6││十七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五│國泰世華銀行│甲○○│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七元│││00000000000000│││├──┼───────┼───┼───────────┤│六│華南銀行│李玉霞│七百六十元│││0000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五萬三千│││6││八百二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