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信助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