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14號上訴人 黃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豐 律師被上訴人 張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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