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忠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 江中平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忠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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