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添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景榮 複代理人 閻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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