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張人堯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張茵舜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張茵貴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張茵喬 即被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張淑幸 於民國(下同)82年0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20,000元之抵押權,其後於83年01月1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 張炳炎 ,並經登記在案。又被繼承人張炳炎於民國89年05月23日死亡,其後由相對人等四人為繼承人。原債權人於91年12月5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92年03月26日完成登記為抵押權人,茲第三人張淑幸對聲請人負債1,343,49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