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5號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蔡恩惠 鄭採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日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江濟兆 即 江嘉竣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無呈報日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証明文件。
②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