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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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居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青岐二五號,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之被執行羈押地點係在金門縣,均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非本院轄區,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由「所屬地方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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