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張詒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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