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辛○○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被告甲○○
樓被告乙○○
8號2被告丙○○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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