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被   告  蕭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7元,及自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62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FLORECELLORENZOOLIGARIO(中
譯蘿莉)間前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
31日以108年度司執字第32603號(下稱系稱執行事件)核發
扣押及於108年9月25日核發移轉命令(下合稱系爭執行命令
),命被告就FLORECELLORENZOOLIGARIO於被告處任職期
間所得支領之薪津債權(包括薪俸、獎金、各種津貼、補助
費等在內)於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49,725元、程序費用
500元及執行費402元共計50,627元,自收受扣押命令時起,
應移轉於債權人即原告,系爭執行命令送達被告後,因被告
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告確定。而以勞動部108年7月8
日辦理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結果之家庭看護工平
均薪資19,947元計算,被告自108年9月起每月應扣押金額為
6,649元(19,947÷3=6,649),若自108年9月起開始按月移
轉,至遲8個月即可足額移轉完畢(50,627÷6,649=7.61)
,惟被告迄今未給付,爰依系爭執行命令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
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
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
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
,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
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
已生效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
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FLORECELLORENZOOLIGARIO積欠其債
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於系爭執行命令確定後卻未
依命令內容給付FLORECELLORENZOOLIGARIO在被告處任職
之薪資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司票字第1598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系爭執行命令
影本及108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為證(本院
卷第7至11頁),復經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而被
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0,62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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