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昕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 玖伍柒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昕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957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乙紙附卷供參,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件存卷供參。又該案查扣之白色微黃結晶3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575公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4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