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21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瑛
       蘇容華
被   告  李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4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日與其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
,依核准使用之額度循環借用貸款,詎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約定書、客戶帳務資料、客戶
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2,200元(
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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