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01號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特別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明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於聲請人與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
事件(本院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44號),為群創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本院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44號給付電信費之訴,然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已解任,因群創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未避免造成聲請人
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群創精密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定代理人等語。
三、復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
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
人任期應於99年12月29日屆滿,嗣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限期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於100年5月16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之改選,惟群
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故其原
任董事、監察人已於100年5月17日當然解任,有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群創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原任董事、監察人確已於100年5月17日當然
解任,故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行使
代理權,自有因此致本件聲請人起訴之給付電信費事件之訴
訟程序久延,而使聲請人受損害之虞,當然有為群創精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據此,聲請人聲請
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即非無據。
四、茲審酌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設置有董事3人及監察
人1人,原董事 彭垣宏陳佩宜韓式媖 及原監察人 卓美珠
均表示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其等所提之函文
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準此,本院審酌李明倫原為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董事長),對公司業務應屬熟悉,且其亦為相對
人之股東,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損害相對
人及全體股東之利益,爰選任李明倫於聲請人與群創精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電信費事件訴訟程序,為群創精密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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