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 曾仁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依聲請人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之記載暫時核定破產財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補繳。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記事完整、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最新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及其「證明」),金額計算至民國101年10月12日止。
四、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狀所附說明書僅載明財產為200,000元,然未提出相關證明)、財產目錄清冊及其證明(若財產內容包括對於競文教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投資或債權,亦請提出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並說明於該公司實際出資狀況為何)。
五、最近一年度財產、所得暨報稅清單(請自行申請)。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有工作、收入情形(請詳列包含股利、營利所得等一切收入),並說明聲請狀所載每月需繳納利息700,000元,係以何方式支應?。
七、聲請人及家屬每月必要生活費(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作為日後若准予宣告破產時,破產管理人之參考)
八、聲請人最近現金存款證明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函詢確認。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