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養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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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養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養聲字第232號聲請人 邱鎮卿
鄧文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氏蘭
號4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 鄭文造 (DANGVANLUONG,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越南國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鄧文良(DANG
VANLUONG,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越南國人)」。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書棼